【公司因员工长时间在厕所耽误工作而解雇,法院维持原判】
一名员工因每天长时间停留在厕所被公司解雇。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经法院审理,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停留3至6个小时,共22次,超出了正常范围。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进行了民主程序,并征得工会书面同意,于2015年9月23日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该员工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但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解雇有违法行为,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公司的解雇行为合法有效。最终,高院驳回该员工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这提醒我们,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否则即便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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