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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短句-儒家侥幸心理的格言聚集96句

作者:句子 来源:句子 日期:2023/7/5 14:47:14 人气:12 加入收藏 标签:法律 刑法 思想 法家 作者

收集96句儒家格言的侥幸心理

刑法

最近看了《汉书·罪证》前半部分。本文就阅读部分谈一下自己的想法。《汉书·刑法志》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记述刑法制度发展史的专著。作者班固以“德主刑辅”的观点评价了夏商周以来的法制及其改革的功过。《汉书·刑法志》前半部分首先阐述了夏、商、周、春秋战国、秦代的法治变迁,但没有详细阐述作者自己的观点。但从作者举例时所引用的一些文献中,还是可以看出他的重礼轻刑的思想。

文章的前两段解释了中国古代刑法的起源——中国。“爱情是尊重不败的,美德是强大而长久的。所以礼敬,刑智。”“上体出众,所以人尊博爱之德为先,人皆遵之。”“圣贤躬其智性,必明天地之心,以礼为教,以法为刑,以动民情,但天地同。可见,统治者在法律和礼仪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后三至六段以兵刑不分、兵刑不分的观点阐述了春秋战国至西汉刑法的发展过程。因为作者把军事惩罚看作是“酷刑”,所以作者说军事惩罚实际上是刑法的发展。但作者坚持的原则是,正义和军事惩罚是第一位的,民事和军事(礼法和法治)应该与立法相匹配来治理国家。”施为时亦称礼义”,“仁义利民用”。但是,如果你极其诡诈,滥用刑法就是最下策。第七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道德是主刑辅刑。”有文化的人,也是帝王的利器;威武,借助道德,加上夫散文的深度添加,武功之大服;德之所为,威之所为。“以下各段主要结合“新国之刑用轻典,平国之刑用中典,乱国之刑用重典”的观点,引用西汉以前的一些事例来说明法制对治国的负面作用。这是我目前为止读到的主要内容。说说我的感受吧。

《汉书》的作者班固生活在东汉时期,当时儒家思想已经在思想界取得了主导地位。西汉董仲舒“推翻百家争鸣,独尊儒术”的治国思想,受到汉武帝的高度赞扬,被视为西汉的主流统治思想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班固作为东汉士人,自然推崇儒家思想。需要注意的是,西汉以后的儒家已经不是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单纯信奉的儒家思想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是法家、道家、墨家等诸子百家的“大杂烩”思想体系。尤其是法家思想的融合,相信当时的汉代学者也看到了法家思想在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作用。同时,从作者的作品中可以看出,他主张“道德是主要的惩罚,惩罚是辅助的”的观点。他明确规定了刑礼的地位,强调形势有序,坚持“有形势者用形势,有所为者反”。当时的法律只是被当作辅助礼仪的工具。同时想到了汉代一项重要的断案制度——春秋量刑,即依据儒家经典和春秋大义进行审判,在审理案件时考虑行为人的内在动机。“善而犯法者免,恶而合法者罚”。可见,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法律只是礼制的“助手”,礼制对法律的实施起着指导作用。只有在礼制的指导下,法律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作者实际上是一个观点,军事和惩罚没有区别。他把军事制度看作一种“刑法”,称之为“严刑峻法”。“重刑用甲,中刑用刀,薄刑用鞭”,讲述了上古、夏、商、周三代,兵治天下,以德教民,组织军队,武力治国的历史。

但是,作者在提倡“德主刑辅”的同时,没有正确处理法律的地位,也没有正确理解法家思想。笔者在这方面的观点不敢苟同。首先,作者讨论战争与惩罚区别的方式有失偏颇。使用外国军队属于一个国家的“外交”范畴,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属于“内政”。目前,法学界对法律的“域外效力”有一条分界线。相信当时秦国的法律不会对齐国人民有约束力。因此,法律基本上属于一个国家的“内政”,它只对其管辖的人民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与使用外国军队混为一谈。作者论述其利用外军作为军事惩罚与军事惩罚相结合的思想的观点,所举事例多为与军事部队有关的事例,而与“内政”有关的事例不多,其论点的说服力打了折扣。其次,作者没有很好地理解法家的精髓。法家强调君主要制定治理国家的良法并严格执行,强调君主在治理国家时要把法、术、权有机地结合起来。作者引用吴起、商鞅等例子,将这些法家视为“奸人”,只看到他们破坏了“礼制”,“势利贵,而化之为诈,施之于杂家,君臣相分,政不善,故能改而诈”。却未能看到“外科治理”在治理国家、维护君主权威方面的作用。至于“法治”,在向叔和子产的对话中,作者没有好好看它的作用。同样,他只看到了“法治”对礼仪的损害,却没有分析“法治”在治国中的作用,并引用圣人孔子的话来反对子产“铸刑信”的行为。此外,更为偏颇的是,作者错误地将法家思想视为秦二世灭亡的根本原因。第十一段对商鞅变法对秦的重刑进行了简要说明,体现了法家思想导致秦灭亡的观点。在我看来,应该正确区分法家在秦朝和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朝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战国时期,秦国任命商鞅进行变法,“焚一首诗,著书立说,明法”,重赏农斗,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使秦国迅速成为当时的强国,也为后来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可以说,在这个阶段,法家思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但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虽然表面上仍沿袭法家思想,但实际上背离了法家的思想宗旨,更多的是一种极端的民族主义。同时,他没有根据全国统一后社会条件的变化来修改自己的法律,违背了法家早期思想家所提倡的思想:“礼法应时而定,各令其行”。同时,到了秦二世时期,重刑法已经背离了法家所提倡的“为刑而刑”的精神和重刑的要求,完全变成了赤裸裸的国家恐怖主义。所以秦朝被推翻是因为严刑峻法,这是真的。但是,认为法家思想导致了秦朝的灭亡是有失偏颇的。

当然,作为官方史书,《汉书》必须打上时代的烙印,反映统治者的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稳定。所以要为自己的政权合法性找一个论据。因此,在意识形态领域批判法家尊儒,把秦朝的灭亡归咎于法家的错误,也就不难理解了。毕竟,历史从来都是由做出巨大成就的人来书写的。

刑法读书笔记[2]

使用是规则的生命,实施是法律的目标和成果,也是法律的确认。

能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当法律有效时,人民就会繁荣。

制定法律容易,执行法律难。

很多人善于批评法律,是因为他们不勤于解释法律,这不仅背叛了他们的使命,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不是法律嘲讽的对象,而是法律研究的对象;法律不应该被评判,而应该成为评判的标准。

我不绝对主张恶法也是法,但我也不认同不正义的法就不是法。我反而主张法律一定要信,否则没用。

既然相信法律,就不应该随意批判法律,也不应该随意主张修改法律。而是要对法律做出合理的解释,把“不尽人意”的法律条文解释为合理的法律条文。

法官只有适用法律的职责,却没有批判法律的权力。法官只能说法律是什么,不能主张法律应该是什么。

10年来,刑法实际上变成了刑事立法,而不是刑法解释学。

Dura lex (sedlex):这句格言中的Dura lex是否可以翻译成“恶法”值得研究,因为拉丁文Dura的基本意思是粗糙、粗暴、僵硬。许多日本学者取其刚性之意,将此格言解释为“严法严法”。

知道法律的好坏,是法律改革的问题,而不是法律的适用问题。

法律中的所有定义都是危险的。

当难以界定时,法律不规定一个正确的定义,而是指定一个善良的人来裁量。

极端确定性摧毁了确定性本身。

法律培训,尤其是精英法学院的法律培训,很大一部分是研究法律的不确定性。

法律上的极端精密是被诟病的,因为刑法越精密,漏洞就越多。

法律必须简洁,以便更容易掌握。

法律有时会沉睡,但永远不会消亡。

在所有的符号中,语言符号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一种。

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学者研究法律,一方面要有宽广的胸怀,培养法学家;另一方面,需要做出合理的解释。“解释是法律调整机制中的一个必要因素”。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我们直接把握的不是人类内在的、隐秘的灵魂,而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思想和理性。

我们必须尊重这篇文章,而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作者本人。

律师努力探索的意志是“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不是法律起草者的意愿。"

法律对父母一无所知,但真相。

自刑法存在以来,当国家为被害人实施报复时,国家就承担了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动时,不仅要为了社会的利益反对罪犯,还要保护罪犯免受受害者的报复。目前,刑法不仅反对罪犯,而且保护他们。其目的不仅在于确立国家刑法的权力,而且在于限制这种权力。

当代解释是最好的解释,也是法律中最有力的解释。

习惯是法律最好的解释者。

好习惯比法律更有价值。

自然法理论、分权理论和心理强制理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渊源,但它们只具有进化意义。目前,国外刑法理论并不认为它们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萨维尼:他打着尊重文化和民族历史的旗号,反对自然法理论。自然法则是未经证实的先天假说。

心理强迫理论:行为人的犯罪是建立在愉悦和痛苦的比较基础上的。

德国杰灵:作案前,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作案后不会被发现,可以逃脱刑法的惩罚。

期待不受惩罚是最大的诱因,给人不断的犯罪诱惑,期待不受惩罚给人不断的犯罪诱惑。

当然,叶林的观点过于绝对,因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基于预谋、冲动或偶然。

犯罪是对法律的侵犯和否定,刑法是对犯罪的否定。

在黑格尔看来,刑罚不是对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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