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事实习报告
一引言(绪论):
实习即实践性的学习,任何一学科的学习都不会摒弃实习这一重要环节,危言耸听一句,死学习,不实习,无异于自我终结。对于创造我们自身这座人生机器而言,我们在学校的封闭式的、灌输式的学习过程最多只能算是在完成了从采购零件到机械性组装的这一毫无创造性的阶段,真正要检验产品成色的好坏,质量的高低,我们则不得不走出中国式的象牙塔似的教学机构,来睁大我们的双眼,活动我们的每一已经、正在或者将要僵化老死的脑细胞,来自我调整,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的平衡点抑或是相似点,使人生这一机器的各部分形成一个良性的运转,这样的学习才是学和习,这样机器才不是废铁废钢。作为法律中的程序规范性的法律,刑事诉讼本身就带有结合司法实践、抓住社会现状的要求。因此,我所在的淮海工学院正是看到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为我们安排了本次的实习经历!
二、实习时间:
201*年4月26日——201*年5月14日(正常教学时间10、11、12周)
三、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朱贵珊律师指导)
四、带队教师:
王年生律师
五、实习内容:
我们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实习,属于课程实习,而非毕业实习,主要是为了避免我们陷入学不知用、用不知怎用的学习麻烦,不至于投身法律实践之时,“盲人瞎马走夜路,梦里说梦两重虚”。经过了近两年的法学知识的被灌输,我们或多或少的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学学习者的那些必不可少的精髓,因此在听说将要走出课堂,深入心目中的那神秘而又神圣的法院、检查院,相信我的其它的同学和我一样,心底都会萌生一股担忧的情愫,但是等多的肯定是那汹涌澎湃的激-情四溢、豪情万丈,莫名的产生一股脑子冲动,面冲汹涌澎湃的大海,大声疾呼:“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些吧”!虽说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想,但是我相信在那个时候,我们都会对它投反对票!
法律世界,是充满严肃性和严谨性的世界,一丝一毫的疏忽纰漏就有可能涉及人的最好权利——生命权!实习之前,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有时实在是不得要领,方佛面对一条河,一块石头都摸寻不到而只能望河心叹。因此,本次实习是为了更好了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正义,顺带更直接客观的接触社会的法律阴暗面,身临其境的发现刑事诉讼法实行中的非常态现象!为我们以后适应社会的激烈竞争打下或多或少的基石。以免日后当我们走上社会之时,还和初生的婴儿般那样纯洁,如白纸一样貌似无知,那么只能被社会的棱角磨得支离破碎,最后不得不躲在父母的双背之下,寻求那时日不再多的保护!
“未来是属于年青人的,”这在几年前就听说过的佳言,在实习过程中,给我的感觉尤其深刻强烈!校外实习,意味着我们离开了学校,意味着在短暂的三星期内不再受传统的教师中心式教学的束缚,我们可以充分的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竭尽全力的在有限的时间内汲取无限的知识!4月24日,最后一次在教师的组织下分派实习单位的小型集会。最终,我失去了去法院实习的机会,一方面由于我个人的运气实在不怎么的,再者就是由于一些非常态的竞争状态和一些看似容忍纵容的不健康的环境。当时没有什么怨言,现在更没有怨天尤人!因为法院、检查院和律师事务所一样,难道在律师事务所里实习,这法就不是刑事诉讼法了,中国的法制天空就变色了?
于是4月26日,在经过了一个小小的动员会之后,我们就迅速分散,奔往各自计划之中的实习场所。我被分往了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第一次听到该所名称之时,就倍感亲切,但是真的要找到他,就花费了不少工夫,当时感觉它有够神秘的,但是在进入的那一刻,这种神秘感顿时消失。我相信我的那些进法院、检-察-院的同学一定有着相同的感受,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人,都有平易近人的一面。
在明亮律师事务所期间,原先想象之中的端茶倒水,扫地奔走没有出现,我们都受到了很好的待遇,没有事情时,我们就围做一圈,进行实习之中的自习,或者和律师们讨论学习的状况,人生的规划和对中国社会的轰动事件进行讨论,在讨论之中,我们和律师的了解在逐渐加深,我们和律师的感情在不断升温。有案件时,陪着律师一起去开庭,聆听着法院、仲裁庭的那些有组织有纪律的现场辩论,看到了一些在学校,在社会看不到的隐秘现象,听到了一些和网上热点人物相似的惊人雷语。再这样宽松的实习氛围之下,再这样自习与实习相互交织的过程之中,我或多或少的学到了一些东西。对法律精神完全贯彻的艰辛的前景有了清晰的认识,对社会法制口号下的实质的推进阶段性现状有了大概的了解。正因为如此,我成功的将以前课堂之上老师的热情讲授和现实状况有了一个很好的连接!三周,准确说是13天的实习,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快变宣告结束了。说实话,当时还是有点舍不得的,毕竟人的感情元素是不可能瞬间被抛弃的,相信这次实习,我大学的第一次实习经历必定会被我牢记在心里,在此之间出现过的众生相必定会定格在他出现的那一刻!
六、实习感悟:
人的思维是一个奇怪的东西,它无时无刻不在酝酿着什么。在实习的过程中,看到了很多未曾看到过的人和物,情和事,所以不知不觉的就想了很多,这些都可以称的上是由实习而产生的感悟!
首先是李庄案,谈到刑事诉讼法就不得不说刑事案件。撇开书本上、法条上所写所崇尚的那些程序优先,事实让路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法律规范,以中国特色的审判实践和公检法加上政法委四位一体的非常规法制程序想取代,构成了李庄案的基本格调。它的发生,直接受到冲击的是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的公平正义,继而是法的理念、法的精神。李庄的认罪又反悔,咆哮法庭的行为是对中国主流媒体宣传的法制社会的无情的讽刺。
李庄,隶属北京四大所之一的著名律师,因而由名人变成了小丑,他放弃了本可以称为法学斗士的机会,在违背法理原则的国家公权力面前低了头,从他低头的那一瞬间,中国的法制进程已经开始了倒退!该案随着李庄被判减刑的结果收场,附带剥夺了他的上诉权和申诉权!但是该案的余波中,一些法律学习者,头脑发涨,对一些质疑该案的人士大肆批判,称其:“夹杂有颠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险恶目的”。这是彻彻底底的乱扣帽子,乱贴标签。用韩寒的话来说,“开什么玩笑,开国际玩笑!”
接着是赵作海案,佘-祥-林的悲剧尚未从人们的脑海中淡去,实习期间,赵作海案又迫不及待的走入我们的视野之中,不得不感叹,中国的法律史上又多了一个悲剧。死者死亡后又“死而复生”带出冤枉杀人案,几乎总是过段时间就冒出来一起,以考验一下我们的神经是否足够坚强!
这种类似的案件一二再的出现在当代法治社会,谁都知道问题出现在哪,谁都知道怎么解决,关键是废除命案毕破之类的考核指标以及侦缉合一的司法改革速度太慢,再作法理或者政治层面的辨析实以多余,而佘-祥-林、赵作海又因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仔细看看赵作海案,其实枉法不究的苗头早就已经冒了出来,只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不是为了“破案而破案”,在当今发达的鉴定技术之下,被害人复活冤案原本不可能发生。这就警示我们,错案纠错绝对不能止于个案,否则佘-祥-林既然不是最后一个,赵作海也必然不是!
七.小结
每个人都有选择权,都有选择自己人生道路的权利!但是既然选择了法学这一门学科做为伴随自己一生的专业课程,那么无论社会的整体态势,主流趋势的发展往那个方向潜移默化的改变,我们都不能抛弃法律本身所应当具有的法学素质!实习本身是很有价值的学习活动!但是不可以回避实习会给学生带来不好的影响!第一天的实习中,朱律师就意味深长的对我说:你们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过司法考试,跟我们学会让你们学坏的!相信他不是因为嫌我们会给他添麻烦,而是真心实意的为我们好!从我同学的口中,我虽然没有进如法院、检-察-院,但是我已经大致能够想象他们这些公务员的办公室日常的情景。从网络、报纸、杂志上到处可以看到司法腐-败的身影,不得不感慨中国的社会不良影响(人治的千古毒害)无孔不入!相信他们曾经都有过我们寒窗苦读的经历,都有过忧国忧民的情素!但是到了社会,就被灯红酒绿给腐蚀了!通过三周的实习,可以切切实实感受到社会问题的严峻形式!希望中国的司法大治即将到来,不要让我们等的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