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开展主体申报需求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或经营者申请开展耕地转换,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需要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报耕地“进出平衡”需求。项目预算中需要明确垦造耕地费用。
2.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下达退耕或国土绿化(含绿化带)任务开展耕地转换的,需要明确开展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造林任务,并明确转入耕地位置,所需垦造耕地费用纳入项目预算一并具体安排。
(二)乡镇(街道)编制“进出平衡”方案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每一年四季度汇总本辖区内第二年“进出平衡”需求,编制本辖区内耕地年“进出平衡”方案,于当年年底前报区人民政府,申请纳入全区“进出平衡”整体方案。方案需要明确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内落实“进出平衡”的详细具体安排,本辖区内不可以落实年“进出平衡”的,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在全区域范围内落实年“进出平衡”的需求,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具体安排。
(三)乡镇(街道)“进出平衡”方案审批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规划资源、农业农村、财政、林业、水务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进出平衡”方案进行核验,汇总全区耕地转换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内全区落实“进出平衡”的详细具体安排,统筹跨乡镇(街道)“进出平衡”情况。针对确认可落实“进出平衡”的,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纳入全区年耕地“进出平衡”整体方案的意见。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有关设施农用地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自然资规〔2023〕4号)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大多数情况下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因为位置关系很难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一定要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很难避让的,允许使用但一定要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可以再使用的,一定要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