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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上游法律圆桌|吴谢宇二审维持原判,以精神疾病辩护并非“免死金牌”

作者:今日头条 来源:今日头条 日期:2023/5/30 15:42:45 人气:5 加入收藏 标签:精神病 死刑 行为 鉴定 作案 被告人

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上诉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原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吴谢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吴谢宇因自己的错误认知产生杀母恶念,作案前精心预谋,准备作案工具,谋划杀人手段以及对作案现场的布置和清理,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作案后伪造谢某某笔迹制造谢某某存活的假象骗取亲友钱款,网购他人身份证件并毁坏随身手机卡以逃避侦查,将骗得的钱款用于挥霍,毫无认罪、悔罪之意。吴谢宇的行为严重挑战法律,违背伦理道德,践踏人类社会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综合全案证据,吴谢宇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吴谢宇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5月19日福建高院的二审庭审结束后,舆论针吴谢宇是否有精神疾病、合议庭是否应当批准精神病司法鉴定和精神疾病患者是否有“免死金牌”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此次福建高院维持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又是如何?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解读。

弑母案

2016年2月14日,谢天琴被发现在住处死亡,被发现时的谢天琴离奇的身体状态,引爆了舆论。经过警方的初步侦查,谢天琴的儿子吴谢宇有重大犯罪嫌疑,但作案后吴谢宇消失了。

▲5月19日,福建高院开庭审理吴谢宇故意杀人一案。图片来源/上游新闻记者 王凯

2019年4月20日,潜逃三年多之后的吴谢宇归案。

2021年8月26日,福州中院对吴谢宇弑母案一审宣判。福州中院审理查明,吴谢宇悲观厌世,曾产生自杀之念,其父病故后,他认为母亲谢天琴生活已失去意义,于2015年上半年产生杀害谢天琴的念头。2015年7月10日,吴谢宇趁谢天琴回家换鞋之际,持哑铃杠连续猛击谢天琴头面部,致谢天琴死亡,并在尸体上放置床单、塑料膜等75层覆盖物及活性炭包、冰箱除味剂。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吴谢宇杀人行为,一审法院福州中院的评论用词十分严厉,认为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最终该院以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5月19日,福建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吴谢宇案。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无论是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专业人士还是庭审中透露的控辩交锋细节,都认为是否是精神病人成为吴谢宇能否免死的“最后一根稻草”。显然,此次福建高院的二审判决,并没有认定其患有精神疾病而免除吴谢宇的死刑。

预谋作案

二审宣判前的5月29日,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来自于吴谢宇方面的辩护材料显示,辩护人认为,吴谢宇父亲家属方具有精神病史,吴谢宇的母亲谢天琴性格内向、孤僻、有洁癖,情感上多愁善感,时常认为自己的生活失去了意义,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这些都构成了吴谢宇的精神病家族史。

吴谢宇的辩护人称,吴谢宇具有精神异常历史,曾经多次尝试自杀,目前已经查明的作案动机和整个作案过程都有悖常理,“非精神状态正常者所思所为”。辩护方的专家证人还认为,吴谢宇是因为重度抑郁症发作导致的“扩大性自杀”,其辨认、控制能力下降或者丧失。

参与旁听了吴谢宇案二审的知情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庭审中对于吴谢宇是否在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辩护方除提出吴谢宇有精神病史外,还多次向合议庭申请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鉴定。对于辩护人申请的精神病鉴定,吴谢宇也没有采取一审时的拒绝态度。

检方在二审庭审中,回应了辩护方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出庭检察官当庭表示,吴谢宇是经过预谋后作案,过程逻辑清楚,杀害亲生母亲后还花费20多天往返酒店与自己家中有意识地去清理现场,这些行为都能说明吴谢宇完全有刑事行为能力,“没有做精神病鉴定的必要。”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截至此案宣判前一天的5月29日,福建高院合议庭没有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换句话说,福建高院整个二审中没有处理该申请。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即使在死刑类案件中,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对被告人是否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没有强制性要求,福建高院不进行鉴定并无问题。

对于辩护方提出进行精神病鉴定申请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拒绝进行鉴定的前例。2017年,湖南衡山“1.17”连环杀人案中,被告人聂某的亲属也以聂某有精神病家族史等情况提出鉴定申请,但湖南高院认定,被告人聂某在作案过程中有犯罪动机,作案过程中意识清晰,潜逃时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精神状况正常,无需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维持了一审死刑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死刑判决。

▲吴谢宇生活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吴谢宇的辩护律师除了对于吴谢宇精神状态提出质疑之外,还认为吴谢宇的弑母行为是“扩大性自杀”的后果。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律师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简单来说,扩大性自杀就是抑郁症患者在严重的情绪低落的状态 下,感到困难重重,前途无望,有强烈的自杀企图,并决意以自杀摆脱痛苦,但为了免除亲人的痛苦和不幸的遭遇,会将自己的亲人杀死后自杀。

吴谢宇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出,吴谢宇事发当天是原计划杀死母亲后再自杀,“属于重度抑郁发作导致的扩大性自杀。”郭刚认为,此案中吴谢宇是否被认定为扩大性自杀,与最后吴谢宇的量刑其实并不是有太大的关系,“是否存在上述因为怜悯而杀人的情况,对于最后谢天琴的死亡结果其实没有直接联系,吴谢宇如果能够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知,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不被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他也应该为自己的杀人行为负责。”

免死金牌?

对于吴谢宇案二审审理中,控辩双方将“精神病”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外界普遍认为能否认定为精神病将是吴谢宇是否维持死刑判决的决定性因素。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根据我国法学界现在的主流“两阶层”犯罪理论,构成犯罪必须保持主客观一致,而主观层面就要求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但是要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主观认知层面,有相应的认知和责任能力,如果一个人没有认识、辨别是非的能力,或者没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郭刚对记者介绍,这一法条直接规定了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在失去正常认知能力时所作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即使行为人犯下了杀人、纵火等严重的刑事罪行,只要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他在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的状态,行为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法庭上的吴谢宇。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郭刚对记者表示,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精神病鉴定,是“免死辩护”最直接也是最常规的辩护策略,“吴谢宇一案从现有的证据来看,犯罪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能否被鉴定为精神病就是吴谢宇唯一的免死理由了,接下来的死刑复核或者再审都会围绕这一事实来进行。”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还表示,吴谢宇案备受公众关注,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病鉴定启动难问题,“根据现在的法律设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拥有的,只是申请权和请求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但实际上,精神病鉴定,除了是一个法律问题外,另外还广泛涉及精神病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问题,这并非是单纯依赖法学即可解决的问题。”

死刑复核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2021年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到2021年之间的数起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件中,有26%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18%的被告人被判处了无期徒刑,56%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该研究团队的报告认为,法治实践中精神病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不在少数,并不存在一般公众民众认为的“精神病是犯罪份子的免死金牌”情况,司法裁判机关在量刑时,会结合“被告人犯罪手段、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有无前科、人身危险性大小、是否积极赔偿、有无自首等情节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2019年5月24日,南昌闹市红谷滩街头,正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女孩沈某遭遇到了死亡瞬间,被告人万某因应聘保安失败,心生杀人念头,在街头随机挑选作案目标,后遇到沈某与朋友出行,便用刀捅刺沈某颈部致使其死亡,万某作案后逃离现场,最后归案。案件审理中查明,万某有“精神三级残疾证,需要服用药物治疗”。同年11月15日,这起广受关注的街头随机杀人案,在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万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审理中,万某的精神疾病也是关注的焦点,万某辩解称,作案时并没有吃药,对当时的情景不知情,“不知道自己杀了人”。最终,法院没有认可万某的“精神病”,依法对其作出了死刑判决。

张柄尧说,南昌红谷滩杀人案中的被告人万某是被认定为在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即使有精神疾病但是在案发时是正常,依法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他在行为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的状态,也不能就说直接免除死刑,也会综合认定。”

▲5月30日,福州中院的公告,吴谢宇案二审于当日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图片来源/上游新闻记者 王凯

张柄尧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2018年6月发生在上海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当事人被确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上海高院在判决时认为,被告人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精神疾病影响不明显,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且具有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情节”,对被告人提出的“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辩护意见未予认可,维持了对被告人死刑的判决。

郭刚律师介绍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吴谢宇案在福建高院作出二审死刑裁定之后,将会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法会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这一过程叫做死刑复核,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对案件被告人进行讯问,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也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就是吴谢宇能否保命的最后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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