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今日头条 > 正文

今日头条-常州一女教师与初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猥亵儿童罪获刑3年

作者:今日头条 来源:今日头条 日期:2023/5/27 14:59:53 人气:6 加入收藏 标签:男性 强奸 儿童 猥亵

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金坛某中学不雅视频案

黄某猥亵儿童案(常州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被告人黄某(女)原系金坛市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据了解,黄某(女),30岁左右年纪,离异。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起案件中,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

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该起案件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类似案件其实早已层出不穷:

东莞一名29岁女老师性侵12岁男学生,身为人民教师做出这种事,实在伤风败俗。老师这个职业是教书育人的,但是很多老师却没有尽到教师的责任,反而一再的与学生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关系。强奸自古以来就不是男性的专利,女人也会实施强奸,女教师性侵男学生被曝光后,涉事女教师已被学校开除,背后是师德沦丧与法律空白。同时,这也凸显出校方对老师的罪行视而不见,简直是极端渎职与疏忽。

2001年起两年间,北京连续出现6起离奇命案,死者均为男性且都被割掉生殖器,遇害者均为20岁到30岁之间的男性,被害人有的死在家中,有的死在男厕所里,有的死在野外。凶手李义是曾以当地高考第二名的优异成绩考入京城某大学、年仅24岁的大学生。

2003年告破的昌吉州“2·21”杀人案,初一男生被砍100刀,另一案件受害者被砍42刀,生殖器被割走。2014年12月,深圳男大学生失踪,被找到时已分尸,凶手把生殖器泡在药酒中。可能最耸人听闻的是韩卫星案,10年间性侵男少年十多人,盗割男性生殖器三起。另一案件受害者在西安周至,16岁男孩被绑在钢管上,生殖器被割去,发现时已死亡。

性侵男大学生。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曲某(女),在河南某大专院校挑选男大学生,后者入职后被分别通知单独到房间,被逼发生性行为和拍摄视频。受害人有微博爆料的,但其他男性因为各种原因对性侵害避而不谈。

BBC专题纪录片《男性性侵:打破沉默》关注了这一现象。《美国医学会》一项研究显示,在14至21岁的青少年中,有近十分之一的男性称自己曾实施过某种性暴力。18岁之后,52%的男性和48%的女性实施过性暴力。

美国疾病防控中心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在男性性侵案件中,有68.6%的实施者都是女性。而2014年一项对284名男性大学生及高中生的调查发现,43%的人声称自己受到过性胁迫,其中95%是女性侵犯者。英国最大的男性性暴力受害者慈善机构“英国幸存者”统计,在2010-2014年间,大约有670000名男性受害者,但仅有不到4%的男性受害者遭遇性侵后选择报警。

法律在保护男性性侵害受害者还不完善或比较缓慢。2015年,瑞典开设全球首个针对男性性侵受害者的24小时紧急服务。2005年,挪威首次出现法院判决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例。2009年,英国出台的《性犯罪(苏格兰)法案》及《2008年性犯罪(北爱尔兰)法令》规定,男性可以是性犯罪者,也可以是性犯罪受害者。然而,英国还不能以“强奸”的罪名起诉女性,女性只能被指控犯有其他罪行,如性侵犯等。

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韩国法律将男性也纳入性犯罪受害者范围。同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重新对“强奸”进行了定义,首次将男性纳入了强奸受害者范畴。2017年6月,日本时隔110年首次大幅的修改刑法案中,将男性列入了性侵受害人范围。

在我国,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庄两男子抢劫“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仅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2011年,42岁某男“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2015年8月,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一名守园的老大爷深夜遭一男子强暴。

8月4日下午,当晚性侵老大爷的男子已被抓获,九江人。

2015年11月至 2016年4月期间,沈阳教师潘某分别将3名未成年男学生带至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3名男学生灌醉后留宿,乘男学生睡觉之际对他们多次实施猥亵。因为强奸罪的侵害对象是“妇女”,性侵男童无法认定为强奸罪,只能认定为猥亵。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

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2013),显示男性遭受性侵害更为严重:每100个青少年男性中,就有2—3个有被迫性行为,是女性的2.2—2.3倍。但实际上不管男性成年人还是男童被性侵强奸的曝光率较低,更具隐蔽性,维权难度更大,甚至刑法上的法律依据仍显不足。在犯罪嫌疑人面前,男女都可以是受害者。家有儿童的更要多长心眼,积极应对现实世界。

现实中男性成为强奸案受害者早已不是个例,更让全社会感到可悲的是,男性受害者得不到舆论的支持,经常被说成“赚到了”,“一定是你穿的太暴露”等等,有女权主义者甚至宣称女性无法成为强奸的“主体”,意思就是要替女强奸犯进行“无罪辩护”。

然而事实真的这样吗:

前段时间知乎有个问题是为什么妈妈带儿子去澡堂的情况比较多,爸爸带女儿去澡堂的情况很少。

因为他们觉得男孩子不吃亏啊。

大人抱着男孩子四处大小便,当街撒尿,还多半有炫耀的意思在里面。“看,我生了个带把的。”

反正他们觉得男孩子不吃亏嘛,哪怕是看到13岁男童被30岁女教师性侵女教师怀孕这种新闻,他们依然会觉得男孩子赚到了、爽到了、没有被侵犯。

这真令我恶心。

我都不想去翻这种新闻的评论区了。评论里还有很多女性说“赚到、爽到”这种话。

那个男孩子才是被伤害的对象好吗,他才是受害者。

都说男女平等,男女平权,我们还要多久才能真正实现啊。

“男孩子不吃亏。”真的这样吗?

一个很多人根本看不到的事实是,性侵犯中,男孩被性侵犯的概率要远远大于女孩被性侵犯的概率,男孩被性侵案的案件事实上是要远多于女孩被性侵案件的,然而,新闻里一般多报道女童or少女被性侵的新闻,男童几乎看不到。不曝光,少曝光。

所有人口中,直男几乎占了全部。所以很多直男看新闻也就是靠女性or女童被性侵这种新闻获得xx感了……

很多人根本看不到的另一个事实是,男孩子被性侵犯(尤其是肛交)的伤害程度其实也非常大。虽然不会像少女会怀孕,但是少年儿童身体没有发育成熟,也是非常脆弱的。

身体的伤害可以随着时间愈合,但是心理上的伤害,以及这次伤害带来的潜在伤害,可能会是伴随一生的。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是在与时俱进的,不管是对于男性权益的保护,还是女性权益的保护,都是不断发展进步的,对于权益的保护也是越来越全面的。

我想说的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我们都要勇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违法行为人受到相应的法律的惩罚。

本文网址:http://dongdeshenghuo.com/toutiao/75093.html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 0
  • 0
  • 0
  • 0
  • 0
  • 0
  • 0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