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强奸自己的大嫂被判处刑罚后心怀不满,云南玉溪男子田永明在刑满释放后持刀报复其大嫂赵某某时,将同村见义勇为的刘铭富杀害,潜逃20年被抓。2022年11月15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目前,被告人田永明不服判决已向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刘铭富的家属错过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现已将受益人赵某某诉至法院索赔132万元,华宁县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
男子强奸大嫂被判刑
被害人刘铭富之子刘亮刚告诉澎湃新闻,他父亲是见义勇为,被告人田永明是惯犯,且逃亡20年,但最终却等来了死缓的判决结果,因他们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对于父亲的遇害也没得到任何赔偿,这是他起诉受益人赵某某的原因之一。
华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1996年6月28日晚,被告人田永明趁其兄田某某到向阳煤矿结账、其嫂赵某某不备之机,潜入赵家躲藏,待赵睡后闯入赵的房间,对赵实施强奸,赵惊醒后拒绝和反抗,被告人田永明按开随身带的跳刀放于赵的颈部以杀害相威胁,并最终强奸了赵某某。
案情败露后,被告人田永明想到其嫂赵某某把强奸一事说出去,弄得自己无脸面,即产生了与其嫂赵某某同归于尽的恶念。
同年7月7日8时许,潜逃在外的田永明回家将此前藏放的缅刀和跳刀各一把携带在身,窜到其嫂赵某某家,扬言要杀害赵某某,被同村的人及时拉开劝阻,杀人未遂。因杀人未遂,田永明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收容所审查,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华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永明持刀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其奸情败露后,主观上产生了杀死其嫂之故意,客观上已着手实施杀人行为,由于其意志外的原因,杀人未逞,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未遂)罪;其得知其兄等人的薄膜是盗窃所得(此前之事),而帮助转移藏放、销赃,其行为构成了窝赃罪,案发后田永明有检举立功表现,故对其所犯窝赃罪可从轻处罚。
1996年9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永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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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报复大嫂杀害见义勇为村民
玉溪市中院的判决书显示,田永明刑满释放后心怀不满,于2002年11月13日20时许,持刀到华宁县青龙镇赵某某家欲找赵某某泄愤,被害人刘铭富路过时进行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数刀,致刘铭富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田永明追上其嫂赵某某,用刀连刺数刀,致赵某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伤,后被旁人阻止。田永明作案后即逃离现场。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经鉴定达轻伤。
2002年11月15日,案发后潜逃的田永明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2年2月24日13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通过视频侦查、情报分析,在长沙县长桥社区一出租房内抓获田永明。
玉溪市中院认为,田永明及辩护人所提刘铭富系赵某某推到田永明所持的刀上致死,该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尸检结果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永明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田永明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22年11月15日,玉溪中院一审判决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后,被告人田永明提起了上诉。被害人家属虽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但错过了申请抗诉期限。现被害人家属聘请刘文华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刘文华认为,本案被告人田永明系累犯,前罪有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大重罪,出狱后不思悔改,不久又蓄谋持刀杀人报复,实施过程中杀害没有任何恩怨的见义勇为人,杀害见义勇为人后又继续杀伤原报复目标赵某某,杀人意愿坚决,手段特别残忍,动机特别卑劣,一审仅判处死缓,量刑明显过低。建议由人民法院借鉴“云南李昌奎案”和“广西百香果女孩案”,由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纠错程序,或由省检察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以启动再审纠错程序,改判田永明为死刑立即执行。
死者家属向受益大嫂索赔百万元
刘铭富遇害后,他生前所在的村小组和村民代表,向华宁县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等相关部门申请给予刘铭富 “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号。
刘铭富之子刘亮刚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一份《申请书》显示,刘铭富生前在红岩子村小组担任副组长,2002年11月13日,刘铭富与持刀杀人的歹徒奋力拼搏不幸牺牲。该份《申请书》由红岩村委会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并有49名村民代表署名盖章证实。
云南见义勇为网的资料显示,刘铭富为阻止田永明对赵某某行凶,被凶狠的田永明用锋利的长刀朝身上猛刺三刀,刺中左手臂外侧、右肩锁关节、右锁骨中段,贯通背部,伤及胸腔、动脉、右肺,当即死亡。尽管赵某某后来也被田永明刺中七刀,但在刘铭富劝阻下赢得时间获救了,刘铭富却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2004年12月,刘铭富被云南省政府授予“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光荣称号。
一审时,刘亮刚等家属没有主张民事诉讼部分,所以此次他们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起诉书显示,刘铭富见义勇为被害时年仅36岁,正值壮年,上养父母双亲,下养三名小孩(长子刘亮刚时年17岁,次子刘超祥时年11岁,三子刘浩时年9岁)。刘铭富被害后,家庭负担都落在了刘铭富妻子一人身上,刑事侦查未完成,法律维权长期停滞,家庭生活举步维艰。
起诉书称,被告赵某某作为刘铭富用生命为代价保护的对象,其系刘铭富本次见义勇为的受益人,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对刘铭富的死进行经济补偿,尤其是在行凶人无力赔偿而受益人又具有相应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赵某某支付刘铭富见义勇为死亡的补偿金人民币1320331.07元。
目前,该民事诉讼案件已由华宁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