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发生这样一起事件:两女孩进入成人用品店,砸坏自动售卖机,之后大笑并拿着商品离去!
监控录像显示:当天凌晨不到1时,两名女孩进入了一家自动售卖机的成人用品店。
其中的一名短发女孩扎好马步,一拳打向自动售卖机的玻璃。之后二人将商品拿出,短发女孩看后哈哈大笑,甚至蹲到了地上。
在长发女孩将商品拿走后,短发女孩还在原地哈哈大笑了一段时间才离开。
【法海说法】
1.事情曝出后,网友很有感慨。视频看到女孩可能是未成年人,岁数不大还做出此种事情,有很多成年人都不会去成人用品店,别说这小孩了,不仅去了,还打碎玻璃、偷走东西!
其实两名女孩的行为,完全涉嫌违法了。而且如果涉嫌数额较大的话,就会构成犯罪。
女孩实施的行为主要是两个,一个是故意毁坏财物,一个是盗窃。
2.《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然,女孩的行为应当不会构成犯罪,因为她们的数额应该是达不到这个“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是,在《刑法》之下,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跟着呢。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于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从表面上看,两个女孩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毁坏财物的行为,一个是盗窃的行为。
但是,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其目的在于盗窃物品,而毁坏财物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
从刑法理论中来讲,牵连犯是属于从一重处罚的,也就是两个行为哪个重就按照哪个处罚,而结合本案的情况,两个女孩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盗窃,自然只会按盗窃进行处罚,而不会合并处罚。
4.不过,对于这两名女孩是否处罚、如何处罚,还需要看她们的年龄。
如果未满14周岁,那么不予处罚,但是可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如果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那么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但是罚款一样也会罚的。
如果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而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那么行政拘留不会执行,但是罚款也还是要交的。
5.除了承担行政责任之外,由于造成了商家的损失,两名女孩还承担着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不过,如果两名女孩未成年的话,这个赔偿责任是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