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晚K435次列车上一男子被人持刀杀害。
这一事件已经在热搜上挂了好几天了,有个让人十分重视的问题:18公分的刀是怎么带上火车的,迟迟无人解答。
12306系统查询显示,该列车每日1班,15:12从湖北武昌出发,终点为广东惠州,抵达时间为次日5:50。该车途经咸宁、赤壁、岳阳、汨罗、长沙、株洲、衡山、衡阳、耒阳与东莞东。全程14小时38分左右,衡山站停靠时间为21:33左右,而凶手就是从衡山站上车的。
家属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有前科,曾因持刀杀人入狱后刑满释放。
5月8日,全国铁路客户服务热线12306工作人员表示“据相关规定,刀具携带上车刀刃长不能超过60毫米,刀刃低于60毫米则可携带上车。如果超过60毫米则需要办理托运,具体以车站安检为准。”
律师说法:
如因安检疏漏,被害人家属可要求
铁路部门承担部分过错赔偿责任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就该个案而言,如果受害人在列车上被杀害,而车站安检并未检出且并未禁止嫌疑人携带管制刀具进站并乘车属实,车站与列车所属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或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车站安检放过携带管制刀具的嫌疑人进站,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此外,受害人购买车票进站乘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与列车方构成了接受服务的消费法律关系,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也即属于该法的规制范畴。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列车方未尽到法律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过失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管制刀具无论多长均不可带上火车。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比如,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都禁止带上火车。
赵良善表示,如果火车站安检人员未发现凶手携带的刀具,那么安检人员存在工作上疏忽,由此引起命案的,安检人员会因工作疏忽受到行政处分或解雇。同时,因安检疏漏,被害人家属可以铁路部门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铁路部门承担一部分过错赔偿责任。